服务条款

第1条 (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SSausage(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事件组和事件共享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使用相关的公司与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2条 (术语定义)

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服务” 是指会员可以创建事件组和事件向其他会员公开,并可以将公开的事件加入书签通过菜单管理的平台服务。
  2. “会员” 是指同意本条款,与公司签订使用合同并使用服务的人。
  3. “账号(ID)” 是指为识别会员和使用服务,由会员设定并经公司批准的字母和数字组合。
  4. “密码” 是指为确认与会员获得的账号一致的会员身份并保护隐私,由会员自己设定的字母或数字组合。
  5. “事件” 是指会员创建的包含事件说明、事件时间、媒体资料(图片、视频等)、位置信息(地理信息)的内容。
  6. “事件组” 是指会员创建的事件的管理单位。
  7. “书签” 是指会员保存感兴趣的事件的功能。
  8. “用户菜单” 是指会员为集中查看已添加书签的事件而组成的列表。

第3条 (条款的效力及变更)

  1. 本条款对所有希望使用服务的会员生效。
  2. 本条款的内容在服务页面上公示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会员,会员同意后生效。
  3.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变更本条款,变更后的条款将在实施日期前7天公告。但对会员不利的条款变更时,将提前30天公告,会员如不同意变更后的条款,可以停止使用服务并退出。
  4. 会员在变更后的条款生效日期之后继续使用服务的,视为同意条款的变更事项。

第4条 (条款外的准则)

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及本条款的解释,应遵循《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条款规制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等相关法令或商业惯例。

第5条 (使用合同的成立)

  1. 使用合同在希望成为会员的人(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人")同意本条款内容后申请会员注册,公司对此申请予以批准时成立。
  2. 公司原则上批准注册申请人的服务使用申请。但公司可以不批准或事后解除符合以下各项的申请的使用合同:
    • 注册申请人根据本条款曾经丧失过会员资格的情况(但获得公司重新注册批准的情况除外)
    • 使用他人名义的情况
    • 填写虚假信息或未填写公司要求内容的情况
    • 14岁以下儿童未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
    • 因用户责任原因无法批准或违反其他规定事项申请的情况

第6条 (会员注册)

  1. 希望注册为会员并使用服务的人必须提供公司要求的各项信息(账号、密码、用户名(昵称)、电子邮箱、出生日期)。
  2. 会员注册在注册申请人同意本条款后,在会员注册申请表上填写要求事项并完成注册时成立。
  3. 会员在会员注册时登记的事项有变更的,应立即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将变更事项通知公司。
  4. 本服务仅限14岁以上使用,14岁以下儿童尝试注册会员时必须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7条 (会员退出及资格丧失)

  1. 会员可以随时向公司要求退出,公司将立即处理会员退出。
  2. 会员符合以下各项事由时,公司可以限制及中止会员资格:
    • 申请注册时登记虚假内容的情况
    • 妨碍他人使用服务或盗用其信息等威胁电子商务秩序的情况
    • 利用服务进行法令或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的情况
  3. 公司限制、中止会员资格后,同一行为重复2次以上或30天内未纠正该事由的,公司可以使会员资格丧失。

第8条 (对会员的通知)

  1. 公司对会员进行通知时,可以发送到会员与公司预先约定并指定的电子邮箱地址。
  2. 公司对不特定多数会员进行通知时,可以在服务公告栏公示以代替个别通知。

第9条 (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1. 公司向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 事件组及事件创建功能
    • 向其他会员公开创建的事件的功能
    • 事件书签功能
    • 用已添加书签的事件组成用户菜单的功能
    • 事件搜索及查询功能
    • 公司规定的其他服务
  2. 公司变更服务内容时,应在变更前至少7天在相应服务的初始页面公示变更事由、将要变更的服务内容及提供日期等。
  3. 公司根据公司政策和运营需要可以修改、中断、变更免费提供的服务的部分或全部,除非相关法令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向会员另行补偿。

第10条 (服务的中断)

  1. 公司在发生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施的维护检修、更换及故障、通信中断等事由时,可以暂时中断服务的提供。
  2. 公司应赔偿因第1款事由导致服务提供暂时中断而使会员或第三方遭受的损害。但公司证明无故意或过失时不在此限。
  3. 因业务种类转换、放弃业务、企业间合并等原因无法提供服务时,公司应按第8条规定的方法通知会员,并按公司最初提出的条件向消费者补偿。

第11条 (会员的账号及密码管理义务)

  1. 账号和密码的管理责任在于会员。
  2. 会员不得让第三方使用自己的账号及密码。
  3. 会员认识到自己的账号及密码被盗或被第三方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如有公司的指导应遵照执行。

第12条 (会员的义务)

  1. 会员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 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
    • 盗用他人信息
    • 变更公司公示的信息
    • 发送或公示公司规定信息以外的信息(计算机程序等)等
    • 侵犯公司及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 损害公司及其他第三方名誉或妨碍其业务的行为
    • 在服务上公开或公示淫秽或暴力信息、图像、声音及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信息的行为
    • 公示可能给他人带来不快或威胁的内容
    • 客观判断为与犯罪相关的行为
    • 违反其他相关法令的行为
  2. 会员应遵守相关法令、本条款的规定、使用指南及服务相关公告的注意事项、公司通知的事项等,不得进行妨碍公司业务的其他行为。

第13条 (帖子的管理)

  1. 会员对会员在服务内公示的包括事件在内的帖子内容负责。
  2. 公司判断会员在服务内公示或传达的内容符合以下各项时,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删除,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诽谤或中伤公司、其他会员或第三方从而损害名誉的内容
    • 散布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内容的信息、文字、图形等的情况
    • 认为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内容
    • 侵犯公司著作权、第三方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的内容
    • 会员在自己的服务页面或网站上公示淫秽物品或链接淫秽网站的情况
    • 判断为违反其他相关法令的情况
  3. 公司可以另行制定并实施与帖子相关的详细使用指南,会员应按照该指南登记或删除各种帖子。
  4. 在主张权利侵害者举报或相关机关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对相关帖子采取临时措施(中止公示、删除等),并根据相关法令履行适当措施。

第14条 (事件内容)

  1. 会员通过服务创建事件时,可以包含事件说明、事件时间、媒体资料(图片、视频)、位置信息(地理信息)。
  2. 会员可以设置事件组的公开范围,公开的事件组中的事件向其他会员公开。
  3. 将事件组设为公开时,该组中的事件的所有信息(事件说明、时间、媒体资料、位置信息等)向其他会员显示。
  4. 会员应创建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事件内容,并应遵守著作权、肖像权、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令。
  5. 会员在事件中包含位置信息时,视为认识并同意该信息可能根据事件组的公开设置向其他会员公开。

第14条之2 (地图及位置信息)

  1. 地图数据的基准时点

    • 服务中提供的地图使用2025年基准的最新地图数据。
    • 即使显示过去或未来时点的事件,事件信息也在当前(2025年)基准的地图上显示。
    • 因此,对于历史事件,可能与当时的实际地形、行政区划、设施等存在差异,对于未来事件,预定的开发或变更事项可能未反映。
  2. 地图信息的准确性

    • 公司努力提供准确的地图信息,但不保证地图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 用户应仅将地图信息用作参考,在重要决策或实际移动时应通过单独的确认程序。

第15条 (书签及用户菜单功能)

  1. 会员可以将其他会员公开的事件添加书签并保存。
  2. 会员可以将已添加书签的事件组成用户菜单进行分类、管理。
  3. 书签功能仅会员本人可以访问,不向他人公开。
  4. 用户菜单可以通过链接与其他会员共享,通过共享链接访问的会员只能看到该菜单中包含的事件中属于公开事件组的事件。

第16条 (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

  1. 公司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2. 会员不得未经公司事先同意,通过复制、发送、出版、发行、广播等其他方法将通过使用服务获得的信息中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的信息用于营利目的或让第三方使用。
  3. 会员在服务内公示的帖子的著作权归该帖子的作者所有。
  4. 会员不得任意加工、销售通过使用服务获得的信息等,不得将服务上公示的资料商业性使用。

第17条 (免责条款)

  1. 公司因天灾地变或相当的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服务时,免除服务提供责任。
  2. 公司对因会员责任原因导致的服务使用障碍不承担责任。
  3. 公司对会员与服务相关公示的信息、资料、事实的可靠性、准确性等内容不承担责任。
  4. 公司对会员之间或会员与第三方之间以服务为媒介进行交易等的情况免除责任。
  5. 公司对与免费提供的服务使用相关的事项,除非相关法令有特别规定,否则不承担责任。
  6. 公司作为平台提供者仅提供会员间事件共享的技术环境,不承担事先审查或监视会员创作内容的义务。

第18条 (损害赔偿)

公司对与服务中免费提供的服务使用相关的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中规定内容的事项不承担任何损害责任。

第19条 (纠纷的解决)

  1. 公司优先处理会员提出的投诉事项及意见。但难以迅速处理时,应立即将事由和处理日程通知会员。
  2. 公司与会员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相关的会员损害救济申请的,可以遵循公正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

第20条 (管辖权及准据法)

  1. 公司与会员之间发生的服务使用相关纠纷适用大韩民国法律。
  2. 因服务使用发生的纠纷相关诉讼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

附则

本条款自2025年10月20日起实施。


修订记录

版本 实施日期 主要变更内容
v1.0 2025.10.20 初次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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