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条款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SSausage(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事件组和事件共享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使用相关的公司与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2条(术语定义)

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服务” 是指会员可以创建事件组和事件向其他会员公开,并可以将公开的事件加入书签通过菜单管理的平台服务。
  2. “会员” 是指同意本条款,与公司签订使用合同并使用服务的人。
  3. “账号(ID)” 是指为识别会员和使用服务,由会员设定并经公司批准的字母和数字组合。
  4. “密码” 是指为确认与会员获得的账号一致的会员身份并保护隐私,由会员自己设定的字母或数字组合。
  5. “事件” 是指会员创建的包含事件说明、事件时间、媒体资料(图片、视频等)、位置信息(地理信息)的内容。
  6. “事件组” 是指会员创建的事件的管理单位。
  7. “书签” 是指会员保存感兴趣的事件的功能。
  8. “用户菜单” 是指会员为集中查看已添加书签的事件而组成的列表。
  9. “金币” 是指会员使用服务内付费功能(增加存储空间、增加标记、事件翻译等)时被扣除的服务专用虚拟商品。
  10. “付费金币” 是指会员支付款项购买并获得的金币。
  11. “免费金币” 是指初次注册赠送、观看广告奖励、活动·促销等公司无偿发放的金币。
  12. “个人会员” 是指以个人资格加入的会员,“企业会员” 是指以事业者或团体资格加入并经公司审查获得批准的会员。
  13. “成员” 是指经企业会员批准或邀请而隶属于该企业会员的个人会员。
  14. “工作区” 是指成员可以企业会员名义创建和管理事件组·事件的空间。
  15. “企业订阅” 是指企业会员按月支付费用并使用工作区及附加功能的合同。
  16. “按量计费” 是指对超出企业订阅套餐所含使用量的部分事后收取的费用。

第3条(条款的效力及变更)

  1. 本条款对所有希望使用服务的会员生效。
  2. 本条款的内容在服务页面上公示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会员,会员同意后生效。
  3.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变更本条款,变更后的条款将在实施日期前7天公告。但对会员不利的条款变更时,将提前30天公告,会员如不同意变更后的条款,可以停止使用服务并退出。
  4. 会员在变更后的条款生效日期之后继续使用服务的,视为同意条款的变更事项。

第4条(条款外的准则)

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及本条款的解释,应遵循《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条款规制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等相关法令或商业惯例。

第5条(使用合同的成立)

  1. 使用合同在希望成为会员的人(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人”)同意本条款内容后申请会员注册,公司对此申请予以批准时成立。
  2. 公司原则上批准注册申请人的服务使用申请。但公司可以不批准或事后解除符合以下各项的申请的使用合同:
    • 注册申请人根据本条款曾经丧失过会员资格的情况(但获得公司重新注册批准的情况除外)
    • 使用他人名义的情况
    • 填写虚假信息或未填写公司要求内容的情况
    • 未满14周岁的儿童未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
    • 因用户责任原因无法批准或违反其他规定事项申请的情况

第6条(会员注册)

  1. 希望注册为会员并使用服务的人必须提供公司要求的各项信息(账号、密码、用户名(昵称)、电子邮箱、出生日期)。
  2. 会员注册在注册申请人同意本条款后,在会员注册申请表上填写要求事项并完成注册时成立。
  3. 会员在会员注册时登记的事项有变更的,应立即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将变更事项通知公司。
  4. 未满14周岁的儿童须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方可注册会员。

第7条(会员退出及资格丧失)

  1. 会员可以随时向公司要求退出,公司将立即处理会员退出。
  2. 会员符合以下各项事由时,公司可以限制及中止会员资格:
    • 申请注册时登记虚假内容的情况
    • 妨碍他人使用服务或盗用其信息等威胁电子商务秩序的情况
    • 利用服务进行法令或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的情况
  3. 公司限制、中止会员资格后,同一行为重复2次以上或30天内未纠正该事由的,公司可以使会员资格丧失。
  4. 企业会员在有效的企业订阅存续期间或存在未缴费用期间,不得申请退出或转换为个人会员。可在解约订阅并结清未缴费用后申请。
  5. 即使成员退出所属关系或被企业会员除名,该成员在工作区以企业会员名义创建的内容仍留存于企业会员,并依据第16条之2继续被使用。

第8条(对会员的通知)

  1. 公司对会员进行通知时,可以发送到会员与公司预先约定并指定的电子邮箱地址。
  2. 公司对不特定多数会员进行通知时,可以在服务公告栏公示以代替个别通知。

第9条(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1. 公司向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 事件组及事件创建功能
    • 向其他会员公开创建的事件的功能
    • 事件书签功能
    • 用已添加书签的事件组成用户菜单的功能
    • 事件搜索及查询功能
    • 通过扣除金币使用的付费功能(增加存储空间、增加标记、事件翻译等)
    • 金币购买功能
    • 公司规定的其他服务
  2. 公司变更服务内容时,应在变更前至少7天在相应服务的初始页面公示变更事由、将要变更的服务内容及提供日期等。
  3. 公司根据公司政策和运营需要可以修改、中断、变更免费提供的服务的部分或全部,除非相关法令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向会员另行补偿。

第10条(服务的中断)

  1. 公司在发生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施的维护检修、更换及故障、通信中断等事由时,可以暂时中断服务的提供。
  2. 公司应赔偿因第1款事由导致服务提供暂时中断而使会员或第三方遭受的损害。但公司证明无故意或过失时不在此限。
  3. 因业务种类转换、放弃业务、企业间合并等原因无法提供服务时,公司应按第8条规定的方法通知会员,并按公司最初提出的条件向消费者补偿。

第11条(会员的账号及密码管理义务)

  1. 账号和密码的管理责任在于会员。
  2. 会员不得让第三方使用自己的账号及密码。
  3. 会员认识到自己的账号及密码被盗或被第三方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如有公司的指导应遵照执行。

第12条(会员的义务)

  1. 会员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 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
    • 盗用他人信息
    • 变更公司公示的信息
    • 发送或公示公司规定信息以外的信息(计算机程序等)等
    • 侵犯公司及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 损害公司及其他第三方名誉或妨碍其业务的行为
    • 在服务上公开或公示淫秽或暴力信息、图像、声音及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信息的行为
    • 公示可能给他人带来不快或威胁的内容
    • 客观判断为与犯罪相关的行为
    • 以不正当方法获取金币,或规避·操纵支付、广告奖励系统的行为
    •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支付方式,或无正当理由请求取消支付·拒付而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行为
    • 违反其他相关法令的行为
  2. 会员应遵守相关法令、本条款的规定、使用指南及服务相关公告的注意事项、公司通知的事项等,不得进行妨碍公司业务的其他行为。

第13条(帖子的管理)

  1. 会员对会员在服务内公示的包括事件在内的帖子内容负责。
  2. 公司判断会员在服务内公示或传达的内容符合以下各项时,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删除,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诽谤或中伤公司、其他会员或第三方从而损害名誉的内容
    • 散布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内容的信息、文字、图形等的情况
    • 认为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内容
    • 侵犯公司著作权、第三方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的内容
    • 会员在自己的服务页面或网站上公示淫秽物品或链接淫秽网站的情况
    • 判断为违反其他相关法令的情况
  3. 公司可以另行制定并实施与帖子相关的详细使用指南,会员应按照该指南登记或删除各种帖子。
  4. 在主张权利侵害者举报或相关机关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对相关帖子采取临时措施(中止公示、删除等),并根据相关法令履行适当措施。

第13条之2(举报、屏蔽及处理)

  1. 公司对令人反感或违法的帖子以及骚扰其他会员的行为采取零容忍原则。会员不得发布第12条禁止的内容,也不得骚扰其他会员。
  2. 会员可在服务内举报其他会员及其发布的事件组、事件和评论,并可屏蔽其他会员。被屏蔽会员的帖子不会向屏蔽者显示,屏蔽事实不会通知对方。屏蔽可随时解除。
  3. 公司收到举报后将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删除或隐藏属于第12条或第13条第2款的帖子,并依据第7条对发布该帖子的会员采取限制、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4. 公司不会向被举报会员披露举报会员的信息。

第14条(事件内容)

  1. 会员通过服务创建事件时,可以包含事件说明、事件时间、媒体资料(图片、视频)、位置信息(地理信息)。
  2. 会员可以设置事件组的公开范围,公开的事件组中的事件向其他会员公开。
  3. 将事件组设为公开时,该组中的事件的所有信息(事件说明、时间、媒体资料、位置信息等)向其他会员显示。
  4. 会员应创建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事件内容,并应遵守著作权、肖像权、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令。
  5. 会员在事件中包含位置信息时,视为认识并同意该信息可能根据事件组的公开设置向其他会员公开。

第14条之2(地图及位置信息)

  1. 地图数据的基准时点

    • 服务不按事件时点分别提供地图,所有事件均显示在服务所使用的同一套地图数据上。
    • 过去或未来时点的事件也显示在上述地图数据上,而非该时点的地图上。
    • 因此,对于历史事件,可能与当时的实际地形、行政区划、设施等存在差异,对于未来事件,预定的开发或变更事项可能未反映。
  2. 地图信息的准确性

    • 公司努力提供准确的地图信息,但不保证地图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 用户应仅将地图信息用作参考,在重要决策或实际移动时应通过单独的确认程序。

第15条(书签及用户菜单功能)

  1. 会员可以将其他会员公开的事件添加书签并保存。
  2. 会员可以将已添加书签的事件组成用户菜单进行分类、管理。
  3. 书签功能仅会员本人可以访问,不向他人公开。
  4. 用户菜单可以通过链接与其他会员共享,通过共享链接访问的会员只能看到该菜单中包含的事件中属于公开事件组的事件。

第15条之2(金币)

  1. 金币是仅可在公司提供的服务内使用的专用虚拟商品,不得用于向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购买商品·服务。因此金币不属于《电子金融交易法》上的预付式电子支付手段。
  2. 金币按取得经过分为付费金币与免费金币,会员可在服务界面确认持有余额及使用记录。
  3. 因使用付费功能而扣除金币时,优先使用免费金币,免费金币全部耗尽后方使用付费金币。
  4. 金币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借·赠与,除第15条之4(撤回要约)及第15条之5(剩余金币的退款)所定情形外,不得兑换现金或退款。 已取消·退款的支付所涉金币的回收及未回收金币的抵扣,依第15条之3第7款办理。
  5. 各功能的金币扣除量及金币购买价格在服务界面显示。公司可根据成本·汇率·政策变动变更金币扣除量,对会员不利的变更依第3条事先公告。已发放金币的数量不因变更而减少。
  6. 对于企业会员及以公司名义(工作区)执行的付费功能,不适用第15条之2至第15条之6,而依第15条之7以下的企业订阅及按量计费。 据此,企业会员账号的金币购买·累积·扣除受到限制。
  7. 个人会员转换为企业会员时,转换前取得的剩余付费金币原则上作为可从企业订阅费用中抵扣的信用额转移。 转移的信用额将从企业订阅的基本费及按量计费的账单金额中依次抵扣,不得兑换现金或转让给他人。会员可以选择依第15条之5的退款以代替信用额转移(适用同条第9款的账户限制),此时的退款不扣除违约金(退款政策第6条)。尽管有第6款规定,转换前取得金币的查询仍可继续进行。
  8. 对于依第7款转移的信用额,不发放以公司名义开具的支付凭证。 信用额所对应的金额系以个人会员资格已完成支付的部分,因此企业会员不得就该金额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公司在转换界面标明并告知该事实及其金额。
  9. 免费金币于转换为企业会员时消灭,不属于信用额转移及退款的对象。公司在转换界面标明并告知所消灭的免费金币数量。
  10. 依第15条之3第7款,存在未回收金币时,向企业会员的转换受到限制。 其原因在于转换后不再发放金币因而无法进行抵扣,会员可在解决未回收金币后申请转换。 但转换为境外企业(依第15条之7的DUNS认证或大韩民国以外国家)时,将未回收金额转移至企业订阅费用并继续办理转换。 其原因在于境外难以向境内账户入款,实际上不存在解决手段;转移的未回收金额将在首期账单中作为单独项目列示。

第15条之3(金币的购买及支付)

  1. 会员可购买公司规定的金币套餐。销售价格以购买时应用市场运营商支付界面所显示的金额为准,可能因应用市场运营商的定价政策及汇率·税率变动而有所不同。在大韩民国的销售价格以含增值税的金额显示,在其他国家依该国的显示方式。即使价格发生变更,已购买金币的数量及作为退款依据的支付金额不予变更。
  2. 金币可在移动应用(Android、iOS)中通过各应用市场运营商提供的应用内购买进行购买。目前不提供网页端的金币购买;公司提供该服务的,将依第3条事先公告支付方式及条件。
  3. 金币于公司确认支付批准事实并完成验证之时发放至会员账号。支付已完成而未发放金币的,会员可向客服中心咨询,公司确认支付事实后将立即发放。
  4. 已购买的金币不论购买途径均归属于会员账号,可在会员使用的所有环境(应用、网页)中使用。
  5. 通过应用市场的应用内购买的,关于支付·取消·退款的程序及处理期限,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可适用该应用市场运营商的政策。
  6. 未满19周岁的会员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进行支付的,会员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取消该支付,其效力依第15条之4第5款。
  7. 因应用市场运营商或发卡机构的决定而取消·退款的,公司回收该笔购买所发放的金币。回收时会员金币余额不足而未能回收的金币,公司可将该不足部分记录为未回收金币,并从此后向会员发放的金币(含购买·广告奖励·活动发放)中依次抵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记录未回收金币。
    • 因公司的归责事由或服务缺陷而进行退款的
    • 属于第15条之4第5款规定的未成年人支付取消的
  8. 在第7款的未回收金币存续期间,公司可在其解消前限制金币发放及付费功能的使用。未回收反复发生或确认存在不正当目的的,公司可限制金币购买·积累功能,或依第7条限制会员资格。
  9. 公司在实施第7款的回收·抵扣及第8款的限制之前或同时,将其事由及内容通知会员。会员对该措施有异议的,可通过客服中心提出异议。
  10. 会员就同一购买既获得应用市场经营者的退款,又获得依第15条之4或第15条之5的公司退款的,重复获得的部分即使属于第7款各项情形,也视为未回收金币。此时,若公司的退款尚未支付,公司将该金额先从退款金额中扣除(抵扣),仅就剩余部分依第7款进行抵扣,并依第9款将扣除的金额及事由通知会员。

第15条之4(撤回要约)

  1. 会员可自购买金币之日起7日内撤回要约,此时公司不扣除违约金或手续费,全额退还支付款项。
  2. 但依《电子商务等交易中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第2款,购买的金币中哪怕仅使用一部分,该笔购买的要约撤回即受限制。 公司在购买界面事先标明并告知该事实。
  3. 撤回要约时,公司回收该笔购买所发放的全部金币。
  4. 即使依第2款撤回要约受限,会员就未使用而剩余的付费金币,仍可依第15条之5申请退款。
  5. 未满19周岁的会员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进行支付的(第15条之3第6款),会员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不受期限限制取消该支付,此时公司不论金币是否已使用,全额退还支付款项。

第15条之5(合同的解除及剩余金币的退款)

  1. 会员可不问事由随时申请退还未使用而剩余的付费金币(以下称“剩余付费金币”)(金币使用合同的解除)。该权利即使在第15条之4的撤回期间届满后、即使已使用所购金币的一部分,亦可行使。
  2. 第1款的退款申请与会员退出无关,在保持会员资格的状态下亦可申请。 获得退款后,会员仍可继续使用服务并再次购买金币。
  3. 退款金额按下列方式计算。
    • 实效单价 = 支付金额 ÷ 该笔购买实际发放的金币数(含赠送金币)
    • 退款对象额 = 剩余付费金币数 × 实效单价
    • 退款金额 = 退款对象额 − 违约金
    • 以不同价格多次购买的,实效单价按加权平均计算,不足1韩元的金额按对会员有利的方式向上取整。
  4. 违约金为退款对象额的10%,公司可予以下调或免除。
  5. 免费金币不属于退款对象。因扣除金币时优先使用免费金币(第15条之2第3款),剩余付费金币按会员持有余额中相当于付费金币的部分计算。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扣除违约金予以退款。
    • 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申请退款的(含已使用部分金币的情形)
    • 因公司的归责事由(服务错误导致的重复支付、未发放金币或错误扣除等)
    • 公司终止或中断服务的
    • 公司对会员不利地变更本条款或金币政策,会员不同意而解除的
  7. 会员退出时,免费金币消灭,剩余付费金币依本条予以退款。 会员可在退出程序中选择是否申请退款。
  8. 公司终止服务的,公司依第10条第3款事先公告,并全额退还会员持有的剩余付费金币的退款对象额。
  9. 退款原则上以支付时使用的同一方式返还。但该支付方式不支持部分取消的,可返还至会员指定的大韩民国境内金融机构账户。不支持向境外金融机构账户汇款 — 因国际汇款所需手续费超过退款金额,公司在退款申请界面标明并告知该事实。此时,会员可利用应用市场运营商的退款程序(第15条之3第5款);转换为企业会员的,可选择依第15条之2第7款的信用额转移。依支付代理商或应用市场运营商的处理程序,实际返还可能需要数个工作日。
  10. 金币的回收仅在会员持有余额的范围内进行,金币余额不会低于0。
  11. 对于会员以不正当方法取得或违反本条款使用的金币,公司可拒绝退款或予以回收。
  12. 撤回要约及退款申请通过客服中心(https://www.ssausage.com/#/support)受理,应用市场的应用内购买部分亦可一并利用该市场的退款程序。

第15条之6(金币的有效期及消灭)

  1. 付费金币的有效期为自最终使用日(该金币的购买日或会员最后一次使用金币之日中较晚者)起5年,超过有效期的付费金币消灭。
  2. 关于免费金币,公司可依服务政策另行规定有效期,所定期间届满或发放事由消灭的,可予以消灭。
  3. 公司应于金币预定消灭日前30日,以应用通知、电子邮件等会员可确认的方式,通知预定消灭的事实、事由及对象金币数量。未经通知的金币不消灭。
  4. 已消灭的金币不予恢复,亦不属于退款对象。

第15条之7(企业会员的资格及认证)

  1. 事业者或团体可以加入为企业会员,或由个人会员转换为企业会员,此时应提交公司要求的认证资料。
    • 国内事业者:营业执照号码及营业执照
    • 海外企业·团体:DUNS号码及可确认该号码的证明材料
  2. 公司审查所提交的资料并决定是否批准,批准前不得招募成员、使用工作区、加入企业订阅。 公司拒绝批准时,将向会员表明其事由。
  3. 企业会员变更营业执照号码、DUNS号码或证明材料的,应接受重新审查,重新审查期间原批准继续有效。
  4. 加入及转换为企业会员仅限年满19周岁者。 因企业订阅系伴随按月自动扣款及事后结算费用债务的合同,此举旨在防止因未成年人撤销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5. 公司建议企业会员账号使用企业的公用邮箱地址,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对于账号所有权的企业内部纠纷,公司不承担责任。
  6. 个人会员转换为企业会员时,转换前创建的内容将以企业会员的名义显示。公司在转换程序中告知该事实。

第15条之8(成员关系)

  1. 个人会员可通过下列两种途径成为企业会员的成员。
    • 申请:个人会员向企业会员申请加入,由企业会员予以批准
    • 邀请:企业会员通过电子邮件或邀请链接发出邀请,由个人会员予以接受
  2. 仅年满19周岁的个人会员可加入为成员。 因为对于成员在工作区创建的内容须成立第16条之2的使用许可,而该许可属法律行为,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所为者可被撤销。
  3. 成为成员时,该个人会员的姓名及电子邮件地址将提供给所属企业会员,会员以申请或接受的行为视为对此表示同意。详细事项由《隐私政策》规定。
  4. 成员的角色如下,企业会员可变更成员的角色。
    • 管理员(manager):成员的批准·除名·角色变更,使用量及账单明细的查阅,使用限额的设定
    • 编辑者(editor):在工作区创建·修改企业会员名义的内容
  5. 企业订阅的加入、解约以及支付方式的登记·变更,仅企业会员账号本人可进行。
  6. 成员可随时退出所属关系,企业会员可除名成员。此种情形下内容的处理依第7条第5款及第16条之2办理。
  7. 个人会员可同时隶属于两个以上企业会员,企业会员不得成为其他企业会员的成员。
  8. 企业会员可批准的成员数量(以下称“席位”)为企业订阅套餐所含席位与企业会员另行签约增加的席位(以下称“追加席位”)之和。席位已满时,新的邀请及加入申请的批准将受到限制;仅提出加入申请并不占用席位。企业订阅开始前,适用公司规定的基本席位数。
  9. 企业会员不得通过变更套餐或减少追加席位,将席位减至少于已批准成员的数量。欲减少席位的,须先解除成员的所属关系。

第15条之9(企业订阅的成立及费用)

  1. 企业订阅自企业会员在公司提供的网页控制台选择套餐并登记支付方式时成立,并以订阅开始日为准每月自动续订。
  2. 月费构成如下,增值税另计。
    • 基本费:依套餐每月预先收取的费用。套餐包含成员数量、存储空间、翻译量、无广告展示额度等使用量及权益。
    • 附加合同费:对企业会员在套餐所含使用量之外另行签约增加的席位(第15条之8第8款)及存储空间,无论是否使用,均按签约数量每月定额与基本费一并预先收取的费用
    • 按量计费:对上月超出套餐所含使用量的部分,与次月基本费合并收取的费用
  3. 套餐的构成、基本费及按量计费的单价,依公司在网页控制台公示的费率表确定。 公司可根据成本·汇率·政策的变动变更费用,此时依第3条事先公告。变更后的费用自公告后到来的结算周期起适用。
  4. 订阅开始时不进行按日计算,开始时即收取1个月的基本费。
  5. 公司于每个结算日以登记的支付方式自动收取费用,账单明细可在网页控制台查阅。
  6. 海外企业会员的支付可通过公司指定的海外支付事业者进行,此时该事业者作为法定销售方执行支付·税务·退款程序。本款自海外企业订阅开始之日起适用。
  7. 增值税发票仅就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款项开具。刷卡支付的款项因信用卡销售凭条属于合格凭证,故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8. 企业订阅的费用不包含广告商品的购买价款,广告商品通过另行的一次性支付使用。
  9. 企业会员在订阅期间变更为基本费更高的套餐,或增加追加席位或追加存储空间的,公司将就基本费差额及增加数量的月费按当前结算周期的剩余天数(含变更当日)按日计算,并于变更时立即收取;变更于支付完成时(通过第6款的海外支付事业者支付的,于收费被受理时)生效。支付失败的,套餐及数量均不予变更;存在未缴费用期间,不得进行此类变更。自下一结算日起,将依变更后的套餐及签约数量收取基本费及附加合同费。
  10. 变更为基本费更低的套餐,或减少追加席位或追加存储空间的,该变更立即生效,已收取的当期结算周期基本费及附加合同费不予按日计算返还。因套餐变更或存储空间减少导致签约容量减少的,已存储的内容不会被删除,但在超出签约容量期间,新的上传将受到限制。

第15条之10(使用限额、拖欠及暂停使用)

  1. 企业会员可选择是否允许超出套餐所含使用量的按量使用。不允许的,超出所含使用量的按量计费对象功能的使用将受到限制。允许的,企业会员可设定月按量计费的限额,达到限额时按量计费对象功能的使用将受到限制。限额设定为0韩元的,仅限制超出所含使用量的使用,所含使用量以内的使用不受限制。公司可按套餐设定限额的上限。
  2. 支付失败时,公司将在一定期间内尝试再次收取,该期间内企业会员的状态显示为拖欠,公司将以电子邮件通知该事实。
  3. 再次收取全部失败时,公司可对该企业订阅暂停使用。暂停使用期间,对工作区的写入及按量计费对象功能的使用将被阻止,套餐所含权益(如无广告展示)的适用亦将中止,现有内容的查阅仍予维持。
  4. 更新支付方式并支付未缴费用后,订阅将重新生效。
  5. 暂停使用超过60日的,企业订阅将被解约。公司将在预定解约日之前以电子邮件通知该事实及未缴明细。
  6. 即使依第5款解约,未缴费用的债务并不消灭,该企业会员欲再次申请订阅的,须先结清未缴费用。
  7. 公司不对未缴费用另行进行催收。

第15条之11(企业订阅的解约及暂停)

  1. 企业会员可随时在网页控制台申请解约企业订阅。解约的效力于当前结算周期的最后一日发生,在此之前可继续使用服务。
  2. 依第1款解约的,已收取的基本费及附加合同费不予按日计算返还。 此系因服务持续提供至周期末,公司将在订阅加入页面事先标明并告知该事实。
  3. 截至解约时点已发生但尚未收取的按量计费,将以最终账单收取。
  4. 企业会员可暂停有效的订阅。暂停自当前结算周期的最后一日开始,该期间不收取基本费,并适用与暂停使用相同范围的功能限制。已登记的支付方式予以保留。
  5. 暂停连续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的订阅将被解约。公司将在解约前通知该事实。
  6. 即使订阅被解约或暂停,公司亦不删除企业会员的内容,而是以只读方式保存。 已公开的内容维持公开状态,重新开始订阅后即可创建·修改。
  7. 与成员的所属关系不因解约·暂停而终止,仍予维持,重新开始订阅后按原状恢复。
  8. 企业会员可向公司申请转换为个人会员。 该转换在确认与成员所属关系的整理、订阅的解约,以及包含最终账单在内的未缴费用已全额缴清后,经公司批准予以处理。订阅解约后依第15条之2第7款转移的信用额尚有余额的,剩余信用额于转换为个人会员时恢复为金币。
  9. 公司在处理订阅解约时,将转移信用额的余额及依第8款的恢复程序通知企业会员。

第16条(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

  1. 公司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2. 会员不得未经公司事先同意,通过复制、发送、出版、发行、广播等其他方法将通过使用服务获得的信息中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的信息用于营利目的或让第三方使用。
  3. 会员在服务内公示的帖子的著作权归该帖子的作者所有。但该帖子的使用依第16条之2的规定办理。
  4. 会员不得任意加工、销售通过使用服务获得的信息等,不得将服务上公示的资料商业性使用。

第16条之2(会员内容的使用许可)

第1款至第3款适用于全体会员,第4款至第7款适用于在工作区创建的内容。

  1. 会员向公司许可在提供·运营·改进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内使用会员在服务中发布的内容的权利。其范围如下。
    • 存储·复制·传输及备份
    • 依会员设定的公开范围进行的公众传输及展示
    • 生成检索索引,生成列表·预览·缩略图等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格式转换
    • 会员使用翻译功能时,该译文的生成及显示
  2. 第1款的使用许可为无偿,公司不将其用于提供服务目的以外的用途。
  3. 会员删除内容或退出会员时,公司停止第1款的使用。但备份介质中留存的副本将在保存周期届满后删除,依相关法令须予保存的,在该期间内保管。
  4. 成员在工作区以企业会员名义创建的内容,其著作权归该成员所有。 成员就该内容向所属企业会员许可下列使用。
    • 范围:存储·复制·传输·公众传输,公开范围的决定,修改·编辑·删除,翻译·摘要等演绎作品的创作,以企业会员名义的显示,以及在第1款范围内向公司的再许可
    • 对价:无偿
    • 地域·期间:全世界,无期间限制
    • 性质:非独占性,且不可撤销。 成员退出所属关系或被除名后仍继续存续。
    • 转让:因企业会员的营业转让·合并等致使营业转移时,使用许可亦一并转移。
  5. 第4款的使用许可为非独占性,故成员可将自己创建的内容用于其他用途。
  6. 成员对于在第4款范围内进行的使用,不对所属企业会员及公司行使著作人身权。 此系因该结构涉及内容的编辑·翻译及以企业会员名义的显示。
  7. 第4款系关于内容的使用,不包含企业会员将著作权本身转让给第三方或在服务之外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就内容遭第三方侵权采取法律措施,由作为著作权人的成员进行。

第17条(免责条款)

  1. 公司因天灾地变或相当的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服务时,免除服务提供责任。
  2. 公司对因会员责任原因导致的服务使用障碍不承担责任。
  3. 公司对会员与服务相关公示的信息、资料、事实的可靠性、准确性等内容不承担责任。
  4. 公司对会员之间或会员与第三方之间以服务为媒介进行交易等的情况免除责任。
  5. 公司对与免费提供的服务使用相关的事项,除非相关法令有特别规定,否则不承担责任。
  6. 公司作为平台提供者仅提供会员间事件共享的技术环境,不承担事先审查或监视会员创作内容的义务。
  7. 对于因应用市场运营商或支付代理商的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公司的事由导致支付延迟或失败,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支付已完成而未发放金币的,依第15条之3第3款处理。

第18条(损害赔偿)

  1. 对于服务中免费提供的服务的使用,凡不属于隐私政策所定内容的事项,公司不承担任何损害责任。
  2. 就金币的购买及使用等付费服务,因公司的故意或过失致会员遭受损害的,公司依相关法令赔偿该损害。
  3. 会员违反本条款,或以不正当方法获取·使用金币而致公司损害的,公司可向该会员请求损害赔偿。

第19条(纠纷的解决)

  1. 公司优先处理会员提出的投诉事项及意见。但难以迅速处理时,应立即将事由和处理日程通知会员。
  2. 公司与会员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相关的会员损害救济申请的,可以遵循公正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

第20条(管辖权及准据法)

  1. 公司与会员之间发生的服务使用相关纠纷适用大韩民国法律。
  2. 因服务使用发生的纠纷相关诉讼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

附则

  1. (施行日)本条款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记录

版本 实施日期 主要变更内容
v1.0 2026.10.01 初次制定

查看以前版本:无(初次版本)